关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范围有两种:
一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是指犯罪的起因,是公民之间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也包括因口角、泄愤等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这类犯罪往往事出有因,情节也较轻,且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并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允许公民有一定的处分权,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
另一种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
“过失犯罪案件”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可以给予其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
渎职罪中的过失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有更高要求,且渎职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而,规定渎职犯罪案件不在和解案件范围之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