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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第1000号]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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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16:49:34

张荣利

张荣利 律师

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

 

   ——未成年人多次强取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的案件如何处理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8集 指导案例第1000号

 

   认定未成年人使用暴力、胁迫程度的标准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如未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属于未成年人以轻微暴力强索少量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一、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一般区分

 

   1.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要结合行为人作案时间、地点和侵害对象的选择等方面进行判断。例如,①从作案时间、地点上看,抢劫罪行为人通常更加谨慎,以便抢劫后迅速逃离;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有的故意选择在公共场所当众作案,作案后滞留现场显示自己的威风,或者选择在同一地点多次作案,寻求精神刺激;②从选择侵害的对象上看,抢劫罪行为人以侵财为目的,因此在侵害对象的选择上更注重对方是否具有财物的现实可能性;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则更注重侵害对象是否有反抗能力;等等。

 

   2.客观行为上使用暴力、胁迫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场所、被害人的年龄、身体条件、伤害后果、行为人是否持凶器、所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度等因素,以一般人为标准进行综合分析。

 

   3.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与抢劫罪的行为方式存在一定交叉重合,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动机难以认定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二、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财物行为的处理

 

   1.“轻微暴力”和“少量财物”的认定《两抢意见》: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两罪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分标准)强抢少量财物(从数额上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并非主要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①对是否属于“轻微暴力”。可以从实施暴力的方式、强度,以及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后果来分析判断,并应注意与成年人相区分。例如,同样是持刀强抢财物情节,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持刀强抢行为,则还要结合是否实际动刀伤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其他危害后果,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暴力”。

 

   ②对于是否属“少量财物”,可以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并非超过此数额就一概排除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2.2006年《未成年人案件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实施暴力的程度),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危害后果两方面),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①办理未成年违法犯罪案件时,要与《寻衅滋事案件解释》中“情节严重”标准有所区别,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强拿硬要行为的次数、手段、危害后果,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认罪悔罪以及是否积极退赃等因素,准确把握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②处理未成年人强索财物案件,既要坚持宽大原则,还要避免片面从宽。a.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作案手段一般、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从宽处理。b.对于虽系未成年人,但强取不特定人员财物的犯意十分明确、坚决,甚至屡教不改,多次持凶器或者暴力殴打、威胁被害人,强行劫取、索要他人财物,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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