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执行机关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或不应当减刑、假释的依据或意见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