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纠纷高发,但多数劳动者因法律认知不足而放弃维权。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及司法实践,梳理劳动者核心救济权利。
一、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仅口头告知“不胜任”却无考核标准、书面记录,辞退行为违法(参考(2023)沪01民终1234号判决书)。
二、经济赔偿双倍计算
赔偿金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2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月工资1万元且工作3个月,最高可获1万元赔偿。
工资追讨:即便试用期未满1个月,企业仍需支付全额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拖欠时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三、社保补缴强制措施
维权时效:发现试用期未缴社保,应立即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关系成立当月即需参保。
跨省联动:2022年深圳某案例中,劳动者凭借电子考勤记录,成功要求异地总公司补缴五险一金。
法律依据清单
解除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社保强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律师行动建议:收到解除通知后,务必要求公司书面说明辞退理由(保留微信、邮件证据),7日内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书。若公司拒不出示录用条件文件,可直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