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约定来判断。
首先,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有《借条》或《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但在这些文件中并未对律师费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当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其主张要求借款人承担律师费用,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败诉方必须承担胜诉方所支出的律师费用。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约定,否则律师费一般被视为当事人自行承担的诉讼成本。
反之,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借条等书面文件中事先就律师费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例如在合同中写明类似条款:“如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由此给出借人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则在这种情形下,出借人在起诉时就有权依据该约定,向借款人主张相应的律师费用。此时,由于双方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对律师费的承担主体作出了约定,法院也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精神,对该类条款予以认可,并支持出借人的相关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双方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法院在审查此类请求时仍会综合考虑律师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实际支付情况等因素。因此,出借人在维权过程中,建议保留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备诉讼之需。
综上所述,律师费是否能够由借款人承担,关键在于借贷双方是否存在事先的明确约定。若有约定,可依法主张;若无约定,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签署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时,出借人应尽量将可能产生的维权成本纳入合同条款之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