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现金交易的借款中,除了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或收据材料等外,还需要准备和提供以下类型的证据以增强举证力度:
1、取款凭证、转账记录(如有)等,用以证明出借人在借款前后拥有支付能力以及资金流向,也需要看取款时间是否能否匹对
2、证人证言,交付现金过程看是否有第三方见证,并由见证人出具书面证明或在场签字确认。
3、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能够证明金额、交付方式、借款人承认收到款项的证据等沟通的记录,或者以往的交易习惯及背景材料。
4、通过法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对方自认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状以及庭审笔录等体现交付事实。
总的来说,能否证明现金支付的情况,需要结合借贷金额大小、交易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证据材料等因素,最终对是否存在现金交付的事实进行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