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隐形加班,是上班族和网友吐槽休息时间被微信等社交工具侵蚀,用微信开会、布置任务、发工作进度或其他话题,下班和周末也不例外,导致每天处于隐形加班状态。
网友咨询:
领导经常在下班后、周末在微信群里布置任务,要求立即回复处理。有时候半夜还要接工作电话,但公司说这不算加班,因为没有打卡记录。请问法律上这种情况能认定加班吗?
律师解答:
加班认定三要素:用人单位指令性、工作内容实质性、时间占用持续性。符合特定条件的微信办公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报酬。
(一)指令性要件。以下情形可视为工作指令:在明确的工作群组中 特定人员;使用"立即""今天必须"等紧迫性表述;形成定期沟通惯例(如每日21点汇报)等。
(二)实质性判断。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律师补充:
认定加班后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