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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蔽工程验收有何法律规定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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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14:14:57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隐蔽工程是指在建筑物施工过程中,被后续工程所覆盖、不易被检查的工程部分,如地基基础、钢筋工程、管线预埋等。这类工程一旦完工后便难以直接观察,其质量直接影响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隐蔽工程验收成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

  网友咨询:

  我家正在装修,工长说水电改造属于隐蔽工程,做完就要验收签字。我想知道法律对隐蔽工程验收有什么具体规定?

  律师解答: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工程分管人员验收,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员及施工班组等共同验收,有必要时要有下一程序施工班组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程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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