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适用和控制死刑,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则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死刑案件,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
提审,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应当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全部的诉讼卷宗和证据,对共同犯罪而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的案卷也要报送。
报送的案卷材料是指依法进行诉讼所形成的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材料。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