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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必须担责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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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5:24:06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平衡未成年人在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需要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

  网友咨询: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是否必须担责?

  律师解答: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负有保障义务,应承担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教育管理和行为安全保障等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未尽到相应的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补充: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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