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中,对于其中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主要是物证、书证等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考虑到有些实物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如不动产、生产设备、珍贵文物、珍贵动物、珍稀植物、秘密文件等,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查点清楚,对原物进行拍照,开列清单,并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对于国家禁止持有、经营、流通的违禁品,如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淫秽物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卖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