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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会训练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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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3:48:00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提升和学校体育活动的普及,各类运动会和体育训练活动日益增多。与此同时,运动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不断。

  网友咨询:

  运动会训练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

  律师解答:

  自甘风险是指当事人明知某种行为可能带来风险,仍自愿选择参与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动会训练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是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二是参与者自愿参加;三是损害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风险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参与者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未成年人适用更严格标准);组织者的专业水平和采取的安全措施;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境。

  律师补充: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造成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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