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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的具体适用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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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7:08:1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包括送达期限不受限制,即考虑到速裁程序案情简单,审判期限较短,人民法院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日期与开庭审判日期的间隔可以短于10日,送达传票和通知书的日期与开庭审判日期的间隔可以短于三日。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一般情况下没有再在法庭上进行调查、辩论的必要。讯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确认其认罪认罚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当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书;可以经被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等。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被告人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庭审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法庭了解被告人的态度都有重要作用。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可以当庭宣告,也可以定期宣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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