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开庭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阶段
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知相关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必要时,审判人员可召集庭前会议,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实被告人基本信息,若被告人不通晓汉语或不满18周岁,需为其配备翻译或通知监护人到庭、指定辩护律师。
2.宣布案件来源,告知当事人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以及被告人享有的辩护等权利。
4.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理由符合规定的,宣布休庭,报院长或检察长决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5.宣布本案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然后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也可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审判人员告知其如实作证的法律责任,公诉人等经审判长许可可对其发问,审判人员也可询问。
4.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当庭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文书,审判人员听取各方意见。
5.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等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当事人等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公诉人等可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作出决定。
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然后互相辩论。
3.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4.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评议、宣判阶段
1.审判长宣布休庭,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2.合议庭成员对控辩双方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制作判决书,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