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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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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15:41:17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网友咨询:

  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我国公司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行为本身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要该合同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恶意串通损人利益、违法违规等‌,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

  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抽逃事实仍受让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律师补充: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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