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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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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1:08:1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这几类人属于有部分责任能力但对事物的完整性、客观性的认识又不是很全面的人,有时可能还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种情形,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社会效果又考虑法律效果。

  第三种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四种情形,是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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