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依然广泛存在。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成本提高,彩礼金额也水涨船高,不少家庭为筹措彩礼不惜举债。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结婚前,他借了10万元给彩礼,现在债主找上门要我们还钱。这笔钱我确实收到了,但这是结婚前的事,现在我要一起还这个债吗?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和差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二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即虽以一方名义负债,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男方婚前向亲友借款用于支付彩礼,债务发生在婚前,且女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因此不符合第一个标准。第二个标准是彩礼债务是否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彩礼是婚前赠与,与婚后生活无直接关系;另一种认为彩礼促成婚姻,间接服务于共同生活。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前者,即婚前为支付彩礼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举证责任也很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很难支持其诉求。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