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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的,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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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11:23:17

黄长溪

黄长溪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我和老公共有的房子,他背着我拿去抵押贷款了。现在银行说他们手续齐全,要执行我们的房子。这种情况银行真的能取得抵押权吗?

  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抵押房产的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取得抵押权,需要看抵押权人是否是善意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共有房抵押,抵押权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享有抵押权。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房产为夫妻共有,但未取得双方同意的,抵押权人主观上并非善意,抵押无效。

  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一方擅自抵押的行为原则上构成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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