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来案件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三种情况下,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
二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三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是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重要原因影响案件及时审理完毕的情况。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