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录是记载全部审判活动的文字材料,是重要的诉讼文书,既是合议庭分析研究案情的重要依据,又是审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制作法庭笔录,必须将审判中的全部活动以及全部过程按照时间顺序如实记载,不能遗漏,不能增减,不能自行涂改,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全面。书记员在记录时,要注意做到字迹清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写成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审判长和书记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合议庭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宣读通常由书记员进行。
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限于该证人本人的证人证言部分。证人在听完宣读或者阅读完笔录后,认为记录与自己陈述一致,没有出入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人不会写字,也没有图章,可以按手印。
证人提出证言笔录记录有误的,书记员应当及时修改、补充,到证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再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认为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法庭认为当事人请求有理由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笔录记载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按手印代替签名、盖章。
证人、当事人阅读笔录或者向他们宣读笔录的情况,书记员应当注明。
如果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庭应当做说明或者说服工作,但不能强制、威胁其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如实注明有关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