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出现了一些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患有严重疾病”,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
(2)被告人脱逃的。
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