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无效退款呢?现在商家门面已经关了,我充的钱怎么办?”“我可是贷款交的费用,还没有消费几次,商家就跑路了。”门店关停、卷款跑路、承诺的服务未能兑现……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已渗透健身、美容、餐饮、理发、教育等生活各个场景,随之而来的消费陷阱接踵而至,严重影响消费信心,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数起因预付式消费而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宝妈刘某生育过后,因身上长了不少妊娠纹而苦恼。2023年11月,刘某在抖音上刷到柳州某美容公司主打修复妊娠纹开展优惠活动的宣传视频。随即刘某前往该美容公司体验,体验过程中,工作人员极力推销该公司产品,并承诺腹部纹路能修复至新生肌肤状态,修复过的位置的纹路不会再次复发,承诺无效则退款等。
当日,刘某便充值6000元,在之后的服务过程中,刘某陆续向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12218元、12800元进行多次充值,最终充值金额共计31018元。刘某一共消费6次,但妊娠纹仍未消除。
2024年2月份,刘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时,未见其回复,随后刘某前往该美容公司经营地,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并知晓了有不少宝妈与其经历相似,均维权无果。无奈之下,刘某与其他数名消费者只能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要求美容公司如数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美容公司虽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部分发票等证据,与其对交易细节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应依约为原告刘某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美容公司未能按约定向刘某提供妊娠纹修复服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之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美容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就其向刘某提供服务的内容、次数、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作为客户档案和交易资料的持有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客户的消费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刘某要求解除与美容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要求其退还31018元全部的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为正确审理涉预付式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市场上预付式消费领域常见的“套路坑”,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划定权责红线,筑牢民生消费安全网,优化消费环境。
消费者应注意在办卡充值进行预付费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保持理性消费观念,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服务方信息、消费金额、服务内容等,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同时要保留证据,索要收据发票,如遇到消费纠纷,应及时找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