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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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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10:33:0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4年8月,黎某去世,黎某生前共育有三名子女:与前夫所生子女章甲、章乙,与现任丈夫所生子女史某。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除章甲、章乙、史某以外,黎某没有其他继承人或可以适当分得其遗产的人。2024年11月,史某将章甲、章乙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黎某名下某房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章甲、章乙主张,对诉争房产要求按法律规定均等分配,依法分割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黎某生前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其涉案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及证人证言,史某在黎某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该套房产时对史某应适当予以多分。诉讼中,史某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以判归史某所有为宜,但其应按双方认可一致的房产价值,给予其他法定继承人相应的货币补偿。关于章甲、章乙主张分割黎某名下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性质,不能作为黎某的遗产被继承。本案中,史某、章甲、章乙作为黎某的亲属,对于其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均有权参与分配。在不违背抚恤金发放目的与初衷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扶养或赡养义务、生活状况等客观情况,酌定史某分得上述一次性抚恤金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此款中的1万元。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史某所有;史某分别给付章甲、章乙上述房屋部分货币补偿款;黎某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史某分得其中的2.7万元;章甲、章乙各分得其中的1万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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