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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新还旧”,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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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3:50:30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借新还旧”,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贷款尚未清偿或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又重新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以供其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情形。从法律性质看,这种操作涉及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借贷法律关系:新贷合同与旧贷合同。

  网友咨询:

  我为朋友的银行贷款做了担保,后来银行让他签了新合同还旧贷款,现在他还不上钱,银行要我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我需要负责吗?

  律师解答: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债务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律师补充: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对新贷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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