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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直播间疯狂“氪金”,钱能要回来吗?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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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11:18:57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吴某与刘某均为某社区居民,两家曾因刑事案件产生矛盾。吴某在本社区“某某超市”微信群中发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终报应”等文字。刘某随即做出反应,在该微信群中发送大量某父女道德品行败坏的辱骂性内容。微信群主提醒刘某要文明发言,吴某要求其删除。刘某不予纠正,继续以侮辱性言辞在微信群中辱骂吴某。该微信群中有成员200余人,均为该社区居民,该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区超市售货。事发后吴某报警,公安机关给予刘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微信群成员对吴某与刘某之间先前的矛盾纠纷大多知情。吴某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吴某、刘某在本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二人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两家之前的刑事诉讼纠纷以及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对方家庭。刘某在200余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吴某父女的道德问题,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涉案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关于品德的围观和评价。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吴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绪,方式方法亦有所不当。青岛市即墨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基本案情

  13岁的赵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使用其亲属支付宝账号在某网络平台“某经营部”开设的直播间内,累计下单数百次,消费近万元购买盲盒卡牌。

  赵某的监护人发现消费异常记录后,第一时间通过平台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通过快递退回部分盲盒卡牌商品。该经营部以“商品已拆封”“订单部分未退回”为由拒绝退还剩余款项6329.5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某监护人代赵某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平台及该经营部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的购买行为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购买行为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因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赵某监护人承担30%责任,被告某经营部承担70%责任,被告某平台不是案涉交易的合同相对方,亦无证据证明其算法主动向未成年人推送盲盒广告,已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盲盒因其成瘾性设计,属于概率性与随机性的特殊商品,数百笔大额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远超13岁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超出其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且法定代理人对此不予追认,故原告赵某与被告某经营部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监护人的责任

  虽然监护人在发现孩子消费行为后第一时间申请退货退款并积极退回商品,尽到了事后补救义务,但事前未能妥善保管支付账户、未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进行必要约束,客观上导致了纠纷发生。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并对其大额网络交易行为进行必要监督。因此,监护人需对自身监护失职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经营部的责任

  该经营部销售的卡牌盲盒玩具主要面向未成年人群体,平台交易数据显示消费者下单时间与学校放学时段高度重合,且同一账户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大额交易,该经营部作为盲盒销售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的要求,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时确认其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放任未成年人实施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的高额消费。

  盲盒商品具有概率不确定的博彩性质,该经营部既未在销售页面显著标注“理性消费”等法定风险提示,也未依规对未成年人设置防沉迷机制,在原告监护人通过批量退货明确反对交易后,该经营部仍继续完成后续交易,导致经济损失扩大。因经营者对特殊销售形式商品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该经营部既违反特殊注意义务原则,又未履行审慎经营责任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定义务,放任高风险交易持续发生,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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