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误工费的判定遵循以下原则:
1.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依据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误工费;
2.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判定;
3.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的,则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误工费。
关于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的关系说明如下:
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中医疗损害的外延更广,包含了医疗事故,二者构成“真包含”的逻辑关系。尽管如此,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损害的一种具体形式,与医疗损害在本质属性上存在内在联系,因此不应将二者完全割裂或对立起来。
(一)在医疗损害这一整体范畴内,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形成矛盾对立的关系。
非医疗事故在概念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所有情形。这意味着,在医疗损害的范畴内,事件要么被归类为医疗事故,要么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的范畴内,不存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失实施错误医疗行为,进而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损的其他情形,如“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等。
因此,绕开医疗事故概念,以其他类似表述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违背了相关法规和通知的原则,也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
(二)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法律效力。
(三)对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因违约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赔偿义务人不得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赔偿的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