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婚后分手的情况下,如果之前支付的款项被认定为彩礼,女方通常需要退还彩礼,除非双方有特殊的协商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彩礼的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双方虽然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具体退还的数额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因此,如果订婚时的款项属于彩礼,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女方在分手后理应退还彩礼。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彩礼或者满足上述条件,可能不需要退还。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和双方的具体约定来确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