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这样的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一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机关鼓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程序性保障。
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还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明确人民法院一般将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属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即总体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性判断是从宽把握的。通过此种方式,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二是,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上,提升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效率。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由于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起诉书中一并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在起诉阶段可以不再制作量刑建议书,从而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升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法律效果。
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量刑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使得量刑的确定公开透明。
一般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是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具体刑期。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会提出确定的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