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严肃活动。
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旁听人员”,是指依法进行公开审判的案件,在法庭里旁听的群众以及在场采访的记者等人员。
“法庭秩序”,是指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一般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经审判长同意才能发言;在法庭上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听从审判长指挥,等等。
这些纪律、规定,在法庭审判开始时,应当庭宣布。根据本款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不听制止”,是指经审判长警告制止后,不听警告,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法庭秩序者的态度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等,损害法庭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