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行以及其他客观反映案情的物证,辩护人则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物证。
在出示物证前,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先向当事人问明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问清辨认意见。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真进行核对。
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