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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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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1:25:21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个人贷款资金主要用途无非是自己进行消费支出或者是家庭支出,但是也有人把贷出来的钱借给别人。

  网友咨询:

  我从银行贷款转借给朋友,双方约定了利息。现在朋友赖账不还,我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他支付利息吗?当初签的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此类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补充:

  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犯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要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行为人只有在“转贷牟利目的”的支配下,去实施本罪规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与“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行为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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