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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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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0:13:17

杜俊晓

杜俊晓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一)住房补贴

  首先,《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转业、复员,应当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补贴。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的支取,按照军队退役人员领取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办理”。

  该条款中提到了“住房资金”账户,而且从行文中可以看出住房补贴是包含在“住房资金”当中。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士官在服役期间的住房权益包括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包含在住房资金的账户当中,住房补贴在转业离开部队时计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军人婚后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军人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金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可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2即是另一方可分割的数额。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