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此种情况必须要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
(二)提出离婚一方为非军人
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或者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提出离婚一方为军人
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军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军人配偶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法律依据: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