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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雇人冒充妻子抵押房产借贷75万?法院判了!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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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10:12:27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明明从来没有借贷过名下却突然多了75万债务这是怎么回事儿?

  丈夫携“替身妻子”抵押房产,三组证据揭开冒名真相

  2023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刘星(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务人阿强(化名)及其前妻小珍(化名)应共同偿还75万元借款本息,要求对二人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行使抵押权。

  被告小珍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称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参与涉案借贷行为,2023年两人离婚时,她才知道自己背负了75万债务。经法院调查,阿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妻子小珍共有一套房产。阿强曾携同一名自称“小珍”的女性,通过专业中介以夫妻名义向刘星借款75万元,与刘星同时签署四组借贷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庭审中,法院通过三组关键证据揭开冒名真相:首先,司法鉴定显示抵押文件中的“小珍”签名系伪造,与本人笔迹不符;其次,中介安排的“假妻子”虽与小珍容貌相似,但经仔细对比后确认并非本人;最后,证件流转记录证实,阿强在办理抵押时不仅在场,还主动提供了小珍的身份证,用以办理房产抵押。

  法院: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冒名者假借他人名义行事,生物特征不可归责,长相相似系自然现象,不能推定权利人过错。配偶持有身份证不等于默示授权抵押,普通证件保管在近亲属之间是正常现象,不能推导出持有小珍身份证件即获取小珍同意办理抵押权手续的授权。

  法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工作人员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原告刘星关于其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阿强独自承担75万本息,驳回原告刘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立好“身份主权意识”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斩断了违法债务链条,更确立了“身份冒用型抵押不适用善意取得”“婚姻关系不产生当然代理权”以及“借贷关系的形式审查应升级为实质核验”裁判规则。

  当“枕边人”变成“掘金者”,法律既是最后防线,更应成为事前盾牌。每个公民都应当建立“身份主权意识”,守护好法律赋予的“生物识别密码”。

  ●给债权人的警示灯:抵押审核四步法:面签核人+交叉验证+视频留痕+实时联网。警惕“完美借贷”:多份合同同时签署可能是蓄意设局。

  ●给夫妻的护身符:重要证件分离管理:身份证、房产证等应建立“家庭保险箱”。财产变动知情权:定期查询个人征信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给中介的紧箍咒:依法经营红线:不得协助设计“双簧”式交易结构。实质审查义务:人脸识别+生物特征比对应成行业标配。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这类案件中,妻子没有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冒充行为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所以相关抵押借款合同对妻子不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丈夫雇人冒充妻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妻子追认,该行为对妻子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案涉房产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时需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善意取得需符合一定条件,而在这类案件中,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工作人员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债权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主张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抵押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