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借款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1、未披露实际收款人:如果合同借款人在借款时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收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借人与合同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款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合同借款人或者合同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将款项转账给合同借款人后,合同借款人又将款项转给了他人,但出借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合同借款人不能以款项转给了实际收款人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披露后不符合免责条件:即便合同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收款人,但如果不能证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是借合同借款人的名义,且合同借款人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仍然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实际收款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1、构成代理关系:如果实际收款人是合同借款人的代理人,且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种情况下由实际收款人(委托人)承担还款责任。
2、构成债务转移:如果经出借人同意,合同借款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了实际收款人,即构成债务转移,此时实际收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合同借款人在转移的范围内免责。
3、构成债务加入:实际收款人主动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与合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那么实际收款人和合同借款人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