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在确认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这是一种无罪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其人身、财产也不作实体上的处分,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对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的权利。
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的,可以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对于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
“复查决定”,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
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