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以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