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主刑的,既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也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建议,同时,也需要提出是判处实刑,还是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于判处财产刑的,一般也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或者一定幅度数额的建议。
第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全案的证据材料都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也应当随同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人民法院。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法律文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