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即是犯罪的追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真实可靠,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第三,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