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全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审判的,交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以及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的核实,如果认为案件证据材料还有遗漏,还不够确实、充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有两条途径解决,
一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指对那些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和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性侦查。
二是,自行侦查。“可以自行侦查”是指案件只是有部分证据需要查证,而自己又有能力侦查的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己补充侦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