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自愿认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接受法庭的审判,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因素。
第二,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程序适用”一般是指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适用,如果不宜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犯罪嫌疑人既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程序适用的,才能签署具结书。
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辩护的其他人员。
“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安排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轮班值班,免费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律师值班在场,见证具结书的签署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