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一种侦查措施。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条件,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对于鉴定意见,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