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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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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11:07:34

范海玲

范海玲 律师

广东商建律师事务所

  一、第一次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效力和对抗效力是不同的。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合同有效,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是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变更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只是因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没有对抗效力而已。

  二、第二次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按正常来说,既然原股东已经将股权进行了转让,其再次转让是无权对股权进行再次处分的,但由于工商登记没有变更,对外工商登记显示仍为股东身份,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正是基于这份外观信任,才受让的股权,那么这时第二次的股权转让的行为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这地分情况分析:

  第一,如果第二次的股权受让人不知道原股东已经转让了股权,也就是受让时是善意的,也按约定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款,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这是第二次的股权受让人就取得了该股权,第一次的股权受让人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话,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当然如果第二次的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已经转让股权,而再次受让,主观上显然是恶意的,原股东的再次股权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

  三、如果股权被善意取得,第一次的股权受让人如何维权?

  同上分析,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让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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