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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法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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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6 11:21:07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不属于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便无适用的余地。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则逾期利息的数额可以按照双方约定予以确定,这就使得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在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两种违约金并存为了维护公平原则,两者同时适用时,应受到最高数额的限制。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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