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本、复制件和物证的照片、录像的,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的,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强制查封、扣押。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上述方法办理。
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共同购置的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对无法分割退还的财产,应当在结案后予以拍卖、变卖,对不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对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予以退还,并通知财产所有人。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财物、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于扣押的款项和物品,应当在3日以内将款项存入唯一合规账户,将物品送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保管。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立即通知邮电部门。
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保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