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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签订书面合同,能否认定存在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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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0:13:2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3年5月,王某将自己的房屋租赁给辛某居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5月双方就租赁涉案房屋进行协商,商定水费预交100元,电费预交200元,租金每月800元,押一付一,合同期三个月。2023年5月,辛某向王某转账1900元(租金800元、押金800元、水电费300元),后辛某分别于2023年6月、8月、9月、11月、12月分别向王某支付租金,并于2023年11月向王某支付水费197元。以上,辛某共计向王某支付租金5900元、押金800元、水电费497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费用。2023年11月,王某告知辛某应支付空调费用515.2元,辛某回复等下次发工资一起转。2024年1月开始,王某多次向辛某催缴租金,辛某表示同意支付,但一直未支付,后失去联系。王某于2024年3月到房屋查看,得知辛某已从涉案房屋搬走。2025年1月,王某将辛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辛某向其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2.支付拖欠的房租;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辛某辩称,双方从未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租赁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与辛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及转账记录可知,双方在微信中已对辛某租赁涉案房屋事宜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租赁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标准、水电费承担的问题达成一致。王某与辛某已就租赁涉案房屋一事达成合意且开始履行,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王某与辛某约定的三个月租期到期后,双方虽未达成新的约定,但王某同意辛某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辛某继续缴纳租金,双方原约定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关于王某要求辛某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应由辛某负担,王某称涉案房屋水电先使用后付费,其于2024年3月得知辛某从涉案房屋搬走,搬走后直至2024年6月才将涉案房屋再次出租,涉案房屋由三人合租,水电费的计算应由三人平分,结合王某所称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2022年9月缴纳水费424.16元明显不属于辛某承租期间,不应计算在辛某应缴纳的水电费范围内。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王某代缴涉案房屋水电费共计5436.16元,辛某承担三分之一应为1812.05元,扣除辛某已经缴纳的水电费,还应支付1315.05元,现王某仅要求辛某支付1036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要求辛某支付拖欠的租金,根据双方约定,辛某已支付租金5900元,尚欠租金2553元,王某同意以押金800元抵扣尚欠的租金,抵扣后辛某还应向王某支付租金1753元。综上,法院判决辛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屋水电费1036元及拖欠的租金1753元。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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