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部干事的10岁儿子小周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父亲手机14天内在某短视频平台充值23次,共6万余元,用来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多名游戏主播,且充值完后删除了付款短信。小周父亲随后和该平台协商退款事宜,因未能达成一致,小周父亲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中,小周的行为未经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同意,事后也没有经过其父母追认,故小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小周的监护人也存在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等过错,因此平台和小周的父母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般在实践中,平台承担的责任比例会大于小周父母的责任比例,具体承担比例由法院在个案中予以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