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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由谁来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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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11:08:34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具体日期在公告中确定。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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