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倘若申请执行时股东出资义务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便不得对抗股东的期限利益,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期限利益进而导致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天平显著失衡,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股东出资义务将会加速到期: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