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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所欠债务妻子应该偿还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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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0:32:26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他人都已经死了,这些债都是他自己欠的,借条上并没有我的名字,况且我还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现在你们拿着借条要我还钱,我根本没法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人死债消的说法,你们是夫妻,他生前欠的债就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必须还。”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该由另一方偿还吗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斗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林某以承包菜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十余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林某因无力偿还,便与刘某更新借条,重新约定还款期限。

  不料,借款到期后,林某意外身亡。刘某找到林某妻子李某催其还款,李某在微信中回复:“借条我看见了,但具体欠款金额林某生前没有跟我说过。我还有三个小孩要抚养,目前没有办法,只能慢慢还你。”其后刘某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林某生前向原告刘某总计借款十余万元,林某去世后,被告李某在与原告的聊天中虽称其对该笔借款的具体金额并不清楚,但其明确对该笔债务表示认可,并承诺慢慢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被告李某的回复,已经构成对林某向原告刘某借款的追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李某应对欠付原告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并不当然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此时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留有遗产并被继承,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或者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进行了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

引用法条

夫妻共同债务 •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分析:如果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比如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等,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丈夫的个人债务 •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另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分析:如果债务是丈夫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这种情况下,妻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应以丈夫的遗产来偿还,若遗产已被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